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
發表時間:2020-11-22 12:01: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侵犯商業秘密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有以下內容:
(一)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規的行為,即要求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這是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前提。眾所周知,商業秘密一經使用即可取得經濟利益,因而,商業秘密權是一種財產權。權利人對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非法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二)須是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以下幾種具體表現形式: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盜竊,是指行為人以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所謂利誘,是指行為人為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物質性或者非物質性利益為誘餌,使權利人或因生產、工作需要掌握或者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人給自己提供、披露商業秘密的行為。對于利誘的情況,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以高薪為誘餌,通過挖走知情工作人員從而獲得商業秘密。所謂脅迫,是指對權利人或者保管、使用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員進行脅迫而獲得商業秘密的行為。所謂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如行為人通過欺騙方法獲取商業秘密、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技術資料而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等均屬于其他不正當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披露,是指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的內容告知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公之于眾。披露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原件或復制件資料賣給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將商業秘密的內容告訴他人等。所謂使用,簡單地說就是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運用于生產經營。所謂允許他人使用,是指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人,允許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將自己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運用于生產經營之中,這里包括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兩種情況。有學者認為,行為人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又將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許第三人使用,且又構成雙重的侵犯商業秘密權。但筆者認為,該情形應是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嚴重處罰情節。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應注意的是,該行為主體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但行為主體違反了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權利人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在實踐中,行為主體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與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二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的單位里知悉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工作人員。對于上述人員實施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筆者認為,上述人員,無論其是否處于在職期間,還是調離到其他單位或者退休,都因為他終究是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受雇者而接觸到了該單位的商業秘密,而且還與該單位訂立了保守秘密的協議,所以他有義務保守該單位的商業秘密;如果違反協議,實施了上述行為,應構成侵權。同理,因合同等關系而知悉商業秘密的人,即使不是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雇員,但如果與商業秘密權利人約定為其保守商業秘密,卻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當然應構成侵權并因此而承擔法律責任。
(4)明知或者應該知道前述三種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向其提供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侵權行為,而仍然獲取、使用或者披露這種商業秘密的情形。但這種行為與前述三種行為有所不同,它并沒有直接侵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而是在明知或應該知道他人有前述三種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他人”那里獲取或者使用、披露“他人”非法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因而同樣應認定為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侵犯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業秘密。如果行為人侵犯的是屬于自己的或者他人沒有取得商業秘密權的商業秘密,則不構成對該商業秘密的侵權。此外,《刑法》規定的上述四種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即未經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同意。“未經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同意”也是所有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共同特征。上述“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如果商業秘密為某一個單位或公民合法所有,則權利人屬于單一主體;如果合法所有人為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公民,則該商業秘密的主體為共同主體。商業秘密不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壟斷性。權利人無權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獲取同一商業秘密,因此,對于同一商業秘密,可能出現多個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并存的局面,各權利人只能是相互尊重,互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下列情況無權主張其權利:一是他人自行創造、構思出同樣的商業秘密;二是他人從其他合法權利人那里受讓商業秘密權;三是他人從其他合法權利人那里合法取得商業秘密等。
此外,行為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不只限于物質性的損失,還應包括非物質性的損失,如權利人的名譽、榮譽的損失以及競爭優勢的減弱或者喪失等。
以上就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