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2 12:51:3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方式,即: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以盜竊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指以自認為不被商業秘密的所有人、使用人、保管人等發現的方法秘密竊取其商業秘密的行為。所盜竊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制件,還可以是自己以秘密的方式加以復制如偷拍、偷錄等。利誘,是指以高薪、金錢、物質、工作條件、幫助解決戶口、調動工作、就業、學習、留學等物質或物質性利益甚或女色等為誘餌使了解商業秘密的合營者、保管者、知情人等向其泄露商業秘密,如提供原件或復制件,口頭、書面告知其內容。脅迫,是指以殺害生命、傷害身體、加害親屬、毀壞財產、揭露隱私、損害名譽、解除職務、克扣工資、開除工作等相要挾、恐嚇,致使商業秘密的知情者向其泄露商業秘密。至于其他不正當手段,則是指除上述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諸如搶劫、竊取、騙取等不正當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所謂披露,是指通過各種方式向他人泄露商業秘密。有的采取口頭告知如當面告訴、電話告知等;有的采取書面方式,如提供商業秘密的原件、復制件、用信件告知其內容等;有的采取讓其閱讀、抄錄、復制商業秘密等。只要通過其行為能讓他人了解,獲知商業秘密,不管其方式如何,都應以披露論處。所謂使用,則是指將獲知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必須是通過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如果不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即使有披露或者使用行為,也不能以本行為論處。如撿拾了商業秘密材料,或者因工作如打印商業秘密,參與決策、討論、咨詢,進行監督、管理而獲取商業秘密,即使有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行為論處。還應指出,本行為的主體應是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以外的人,否則,應以第一種情況論。以外的人,如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又告知了第三人,這里的第三人如明知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而又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即可以本行為論。允許他人使用中的他人,如不知道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則不能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此種行為論。如果知道,也應以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情形論處,從而也可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除通過不正當手段而獲取了商業秘密以外的其他人,如果違反約定或者違反了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向他人泄露或自己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即構成本行為。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是本行為的前提,如果沒有違反約定也沒有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而是按權利人的保守約定、要求的范圍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則不能以本行為論處。
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屬于上列三種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亦應以侵犯商業秘密論。這種行為,如果能歸納到上述3種行為之中,自然應以上述行為論處。如明知他人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在他人告知后又使用、披露該商業秘密的,就應屬于第二種情況而按第二種行為處理。不能歸于上述行為之中,如掌握商業秘密的人,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其中,他人如果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掌握秘密的人違反了約定或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仍決意使用則應對之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論處。還應指出,實施該行為,還應以其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是由于上述3種行為方式所得。否則,也不能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論而按侵犯商業秘密罪治罪。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未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經營活動受到嚴重損害;造成商品滯銷,嚴重積壓;致使營利性服務嚴重受挫;經濟損失巨大;等等。至于權利人,則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對商業秘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完全所有權的人。如果僅是因職務、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了解到商業秘密的人,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所有權屬,僅屬知情人,不能以所有人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4)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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