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刑事辯護方向趨勢
發表時間:2018-01-24 01:07:3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07次現在,在刑事辯護人群體內部往往爭論,到底是實體法在辯護中的作用更大,還是程序法在辯護中的作用更大。南京刑事律師認為,這兩者并沒有本質的區別,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最終都歸結為事實的查明,事實的查明依賴于證據,因此證據法在刑事辯護中作用是最大的。當一個國家法治往前發展的時候,他的辯護形態一定會從盲目的無罪辯護開始邁向罪輕辯護,甚至會從實體性辯護邁向進攻性的程序辯護。中國現階段就已經出現了以罪輕辯護、單個證據的證據能力的辯護,以及程序辯護為主要龍頭的三駕馬車并存的現象。
早年,刑事辯護人多傾向于做無罪辯護,其實那是特定歷史時期才有效的一種手段。因為在中國十幾年前,我們的律師法官檢察官是通過不同的資格考試,在當時的條件之下,法官檢察官可能入職的門檻相對較低,而且由于當時的辦案條件和辦案規范性程度遠遠沒有現在要求嚴格,所以當時很多的證據相當粗糙,甚至起訴的罪名不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司法人員專業素養和和辦案模式就導致了當時確實有很多案件可以罪刑法定為由做無罪辯護。但是,隨著司法機關從業人員素質和學歷的不斷提高,辦案程序越來越規范,我們刑事律師動輒就以不符合犯罪構成來做無罪辯護的成功的空間可以說非常小了。而據統計,這幾年無罪辯護率已經是7‰以下,甚至每年的無罪辯護成功的案件都不足一千件,在全國百萬以上的刑事案件中的成功率非常之小。從無罪辯護轉向罪輕辯護或者程序辯護是目前必然的一個趨勢。
本地律師很少采用程序辯護,因為程序辯護就是找出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的程序上的違法行為或者瑕疵,就是和公檢法進行對抗,對于主要案件都在當地的律師而言,作出這樣的決定是需要很大的勇氣的。據南京刑事律師所知,程序辯護用得比較多的都是外地律師,當地律師普遍運用的就是罪輕辯護,因為這種辯護和公檢法沒有直接的利益上的對抗和沖突。
2010年最高法院頒布了兩個證據規定,并在此基礎之上,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號頒布了新的司法解釋,吸收了兩個證據規定的主要的內容,使得證據辯護具有了堅實的法條基礎,而不再僅僅依靠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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