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律師辯護要點(針對挪用資金罪案例裁判要點)
發表時間:2021-07-17 09:14: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291次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最大的不同是,挪用資金的人只是暫時挪用,而職務侵占的人根本不打算歸還。刑事辯護律師在辯護時,應當特別關注挪用資金罪的裁判要點,做到有效辯護。
【挪用資金罪與主體】
挪用資金罪的公司等單位主體與工作人員主體,兩者具有實質關聯。
1、無公司職務的實際控制人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7)桂11刑終188號:上訴人高春梅受侯某委托成立桂林景某公司,該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均是高春梅所安排的,并且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從未實際管理和參與公司的管理業務。高春梅實際管理該公司的經營,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并不限定于公司的具名職工,高春梅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符合挪用資金罪的主體要件。
2、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性質難以明確的,即使挪用資金也不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8期(總第94期):在公司經濟性質不明的情況下,無法認定作為三晉公司董事、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審被告人劉國平對公司資金享有什么權利。因此,盡管劉國平轉款炒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還不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
3、財務人員和其他人員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的主體
(2014)陜刑二終字第00027號:上訴人劉改萍身為公司財務人員,利用經手、保管公司營業款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上訴人陳二虎明知劉改萍借給他的資金系挪用三森公司的營業款,仍然使用并繼續唆使劉改萍挪用,其行為亦構成挪用資金罪,均應依法懲處。
【挪用資金罪與行為】
要明確區分經公司同意還是利用職務便利;公司資金是否存于公司賬戶不影響本罪的認定。
4、挪用資金的行為經集體討論或公司同意,且非為個人利益,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0)豫法刑再字第00019號:王善升以個人名義將自己保管的本單位資金借給本單位使用,主觀上是為了本單位利益,客觀上經本單位多名領導研究同意,王善升也未獲取任何利益,實際使用人仍然是本單位,而非王善升個人,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王善升沒有侵害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其行為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5、挪用資金給個人實際控制的單位經營的,屬于歸個人使用,應認定挪用資金罪。
(2016)粵刑終1154號:王永祥利用該職務便利條件,在未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員研究,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未經單位領導集體決定的情況下,由其個人決定將臨沂中孚公司的1770萬元挪用至其實際控制的金生廣業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其在該部分事實中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6、未經公司同意挪用專款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7)兵03刑終18號:涉案的1000萬元是天源公司按照與通力公司簽訂的《棉花聯合收購經營協議》匯入的籽棉收購款專戶,該帳戶是由雙方共同監管,李建放明知天源公司與通力公司約定的籽棉收購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仍利用其收購、加工籽棉,經手支付籽棉款的便利條件,事前未經天源公司監管人員張勇的同意,將本單位棉花收購款帳戶上的1000萬元資金存入農信社葉城縣營業部后轉為個人存款,進行營利活動后,作為歸還借款及個人使用,挪用資金數額巨大,且有640萬元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7、利用個人賬戶存取公司資金也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5)湘高法刑再終字第2號:經查,雖4666帳戶是易個人帳戶,但根據查證的事實,從4666帳戶上挪出資金的第一、四筆,該部分資金是新族公司收取的工程保證金,屬于公司資金;上訴人易志奇知道是從公司帳上轉出的資金,也知道是用于歸還賭債,因而具有挪用資金罪的故意。
【挪用資金罪與目的】
合法的民事關系與挪用資金存在混同,不必然構成本罪;但應當采取恰當方式處理。
8、挪用資金歸還公司債務不屬于挪用資金罪。
(2016)皖刑終374號:即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徐慶勝違反合作協議挪用或侵占的資金是用于歸還星城置業公司應當承擔的債務,因此,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徐慶勝的行為實際侵害了星城置業公司資金的使用權、財產的所有權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綜上,認定徐慶勝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的證據尚不充分。
9、雖挪用資金歸企業經營,但債權債務不清則難以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5)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7號:從資金的用途來看,該借款主要用于長新公司的經營活動,沒有證據證明用于個人。長新公司和東亞公司的經濟往來未經審計,兩個公司之間債權債務情況不清。有證據證明長新公司曾向東亞公司注入過大量資金,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行為損害了東亞公司的財產權。辯護人關于原審被告人麥贊新無罪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10、因公司正常的債權債務關系劃轉資金不屬于挪用資金罪。
(2015)魯刑一終字第90號:經查,“宏坤公司”股東會議紀要、工商登記、會計賬目可以證實,“宏坤公司”的注冊資本金系1000萬,各股東除注冊資本金外的剩余投資款5780萬元系公司的債權。張鐵君用自己的錢款購買了公司的800萬股份,用公司的售樓款項償還了李某1、高某、張某1在公司的5780萬元的債權,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11、對公司享有的債權不當主張不必然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1)豫法刑提字第7號:五分公司取得一輛價值12.6萬元的車輛,應當支付相應的價款。因其購車時僅支付7.6萬元,還應另行支付5萬元。該5萬元實際由司某某墊付,五分公司應當償還司某某5萬元墊付款。所以,司某某從公司取走5萬元并無實質錯誤,且其行為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綜合全案事實,該5萬元是隨附涉案車輛所有權產生的一種債務,誰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就應當承擔5萬元債務,而司某某享有的5萬元債權始終未發生變化。司某某利用職務之便,采取讓郭某1打借條從五分公司借款的形式實現其5萬元債權,方法不當,但不構成犯罪。
【挪用資金罪與結果】
挪用期間獲得了不當利益的可以構成本罪;即使歸還也不影響認定。
12、利用公司資金儲蓄理財的,即使歸還也構成挪用資金罪。
(2014)寧刑終字第26號:上訴人張某將公司資金2770萬元轉入張某甲賬戶被李某甲用于理財和完成儲蓄任務,在案發后將220萬元及收取的5萬元利息退還給公司,屬于進行營利活動,挪用資金的數額應累計計算,原審判決認定挪用資金數額為2770萬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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