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解析(刑事證據規則定義與條文解讀)
發表時間:2021-09-17 09:42:4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223次一、 程序法定原則
什么是程序法定原則?(程序法定原則的概念)
刑事訴訟法是一部程序法,程序合乎正義才能保障實體公正,這是刑訴立法的終極目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
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54條 收集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二、意見證據規則
什么是意見證據規則?(意見證據規則的概念)
意見證據是指,證人對案件爭議事實的看法、觀點或者推論等。意見證據規則要求證人只能陳述自己親身感受和經歷的事實,而不得陳述對該事實的意見或者結論。
意見證據規則的例外
專家證人的意見陳述例外。 刑訴法第197條第2款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意見證據規則的理論基礎
意見證據規則的理論基礎是訴訟職能區分原理,證人職能與裁判職能的區分,從已證事實得出結論是法庭而非證人的職責。
法律條文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75條第2款 “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三、最佳證據規則
什么是最佳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的概念)
最佳證據規則,是指對于文書以及記載有思想內容并以此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通常必須出示原件,只有當存在可信以為真的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例外不出示原件。
按照法學理論界的通說,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于復制件,因而是“最佳證據”。我國的最佳證據規則不限于書證,還適用于物證和視聽資料。
最佳證據規則的法律規定及例外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70條 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的,可以拍攝、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錄像、復制品
第71條 據以定案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使用副本、復制件。
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93條 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復制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復制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2018年《法庭調查規程》第32條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應當出示原物、原件。取得原物、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出示照片、錄像、副本、復制件等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外形和特征以及真實內容的材料,并說明理由。
對于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應當出示原件。
【排除規則】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70條第2款 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71條第2款 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復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94條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四、傳聞證據規則
什么是傳聞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的概念)
傳聞證據,指陳述人在庭審外作出的用以證明所主張事項之真實性的陳述。一方面要求證人必須陳述自己親身經歷的事實狀況,另一方面要求證人必須在作證時出庭,如果知道事實情況的人以書面形式作證,由他人代為在法庭上陳述也是不允許的。
法律條文(有限的證據傳聞規則)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78條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2016年兩高三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意見》第12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2010年《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15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證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二)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出庭作證的。
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如果證人當庭能夠對其翻證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庭審證言。
對未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應當聽取出庭檢察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未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出現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無證據印證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例外】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06條 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
(一)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二)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
(三)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四)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作證。
五、品性和傾向性證據排除規則
什么是品性和傾向性證據排除規則?(品性和傾向性證據排除規則的概念)
品性證據,是指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證人的品性證據,不僅包括良好品性,也包括不良品性證據。傾向性證據分為兩種,一是犯罪前科,二是類似行為。
法律條文
2008年《人民法院統一證據規定》第三節“品性和傾向證據的排除”第33條(品性證據不能證明行為)品性證據不得用來證明某人在具體場合下的行為與其品性具有一致性;但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首先提出有關其良好品性或者被害人不良品性的證據,控訴方可提供用以反駁有關被告人、被害人同一品性的證據。
第34條(傾向證據不能證明品性及其行為的一貫性)有關犯罪前科或者類似行為的傾向證據,不得用以證明品性及其行為的一貫性;但在刑事訴訟中,下列為證明犯罪預備的傾向證據,可以采納作為定案的證據:
(一)證明被告人所從事的其他犯罪手法,與被告人的行為方式在特征上相同或者高度相似;
(二)以類似行為證明爭議中的行為系明知或者并非偶然。
2006年最高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解釋》第11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
2010年《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36條 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一)案件起因……(四)被告人平時表現及有無悔罪態度……
六、補強證據規則
什么是補強證據規則?(補強證據規則的概念)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為了防止誤認事實或者發生其他危險性,而在運用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認定案情時,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才能被法庭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開始收集到的對證實案情有重要意義的證據,稱為主證據,而用以印證該證據真實性的其他證據,稱之為補強證據。
法律規定
刑訴法第55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七、孤證不能定案規則
什么是孤證不能定案規則?(孤證不能定案規則的概念)
孤證不能定案規則,是指每一個證據的證明力的有無或者大小,都不能依靠該證據本身得到證明,而必須通過該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互相印證以及證據在全案證據體系中的地位等問題進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斷。
換言之,對犯罪事實的認定,不能僅憑借孤立存在的證據來判斷,而必須借助于兩個以上具有獨立信息源的證據,使得這些證據包含的事實信息環環相扣,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從而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明體系或者證據鏈。孤證不能定案主要針對的還是被告人的口供。
法律條文
刑訴法第55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八、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什么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概念)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將通過違反法定程序,并且侵犯憲法權利或者重要訴訟權利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依法排除的規則。
【種類】
其一,強制性排除。即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依法必須排除,即使它是真實的、可靠的,也不能作為定案根據,沒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二,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證、書證的取得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公正審判的,可以被排除;其三,可補正的救濟。即一些技術性的違法,可以責令偵查人員去補正。
【范圍】
1.通過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2.采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收集的口供;
3.采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收集的口供;
4.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口供;
5.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
6.非法取得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排除規則;
7.非法實物排除規則。
【法條】
2010年《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刑事訴訟法》
2017年《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九、瑕疵證據排除規則
什么是瑕疵證據排除規則?(瑕疵證據排除規則的概念)
瑕疵證據,是指證據的形式要件不完備或者存在瑕疵,并不屬于非法證據,此類證據瑕疵沒有在實質上影響到證據的真實性,經過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后,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條】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77條 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
(二)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
(三)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
(四)詢問筆錄反映出在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
第82條 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2018年《法庭調查規程》第47條 收集證據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嚴重影響證據真實性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有關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十、真實性存疑排除規則
什么是真實性存疑排除規則?(真實性存疑排除規則的概念)
證據排除規則是一個系統體系,其中包括了真實性存疑排除規則。該規則屬于證據資格范疇,只有當法律或者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某些真實性存疑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時,才能排除有關證據。
【法條】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9條 經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有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此處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實際上值得是不具有證據資格,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官基于該規定,可以否定此類真實性存疑的物證、書證的證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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