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據裁判原則
發表時間:2021-09-24 10:18:5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03次證據裁判原則,也被稱為證據裁判主義,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則,可以謂之為證據法之綱,對于強化司法人員的證據意識具有重要意義。證據裁判原則要求將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而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在西方不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中,證據裁判原則是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證據裁判原則,但第四十八條關于查證屬實的證據作為定案根據的規定、第五十三條關于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的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關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規定,無疑都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精神。為了強化證據裁判意識,《死刑案件證據審查規定》第二條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一規定是我國對證據裁判原則的首次法律表述,正如有論者所指出的:“這就宣布了證據裁判原則在我國的正式確立,這對于增強司法人員證據意識、完善證據規則,反對口供主義,都具有重要意義。”應該說,證據裁判規則不僅對于辦理死刑案件具有重大意義,也是整個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基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吸收《死刑案件證據審查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在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一規定奠定了證據裁判原則在我國刑事審判中的基礎地位,確認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位置,意義重大而深遠。
根據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刑事裁判必須建立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而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具體表現為:
1.對證據材料加強審查判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對證據的概念作了完善,將原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從理論上而言,刑事訴訟法在證據的概念上放棄了“事實說”,改為采用“材料說”。從實務角度而言,這一修改強調公訴機關在起訴時提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只是“證據材料”。而對于證據材料的審查判斷,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人民法院審查判斷哪些證據材料具有證據能力,能夠被作為證據使用,哪些證據材料不具有證據能力,屬于應當排除的對象。而具有證據能力的材料會被留下作為證據,從而進一步審查判斷其證明力,而同時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材料才會最終成為裁判的根據,成為定案的根據。
2.以證據為根據認定案件事實。這實際上是要求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不能建立在證據以外的其他根據之上,如人類歷史上曾經存在神靈裁判等,而只能是通過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裁判所依據的是根據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即通過嚴格法庭審理程序認定的法律事實,而并非原始狀態的客觀事實。當然,這種法律事實是建立在原始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的,是根據案件所收集和審查認定的證據,對原始客觀事實的還原和重構,是由定案根據最終所拼接成的“模型”。當然,不能排除的是,由于人類認識能力的限制,不能排除對某些證據的收集不能,從而導致最終所構建的“模型”與原始客觀事實尚有差異,此時,只能按照根據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而非主觀臆想的案件事實作出裁判。
與之相關的是,相比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言,審判人員是距離案件發生最遠的主體。而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特別是偵查人員,有時可能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目睹犯罪發生,或者經歷了現場勘驗、收集證據等活動,對于原始客觀事實的認知和還原相對容易。而隨著案件被移送起訴,特別是到了審判階段,法官距離犯罪發生時間久遠,而且一般不會直接勘驗現場、主動收集相關證據,其對原始案件事實的還原只能是通過公訴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而在審判環節,法官對原始案件事實的還原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偵查、公訴機關對案件證據材料的收集程度。因此,只有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做好相關的證據收集工作,審判人員才能通過審查、判斷、運用證據程序,建立起最為接近案件原始事實狀態的模型,依照所認定的案件法律事實,準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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