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律師:假冒注冊商標罪律師刑事辯護要點
發表時間:2020-11-26 23:41: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62次
在現代企業的經營行為中,讓消費者認識自己的品牌,對于自己產品的銷售是非常重要的,而品牌的標志就是商標,所以中外企業無不重視商標的保護。在我國刑法中,特別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它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持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標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作為一家以刑事辯護為主要特色的省直屬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執業以來,辦理了十幾起假冒注冊商標罪辯護案件,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為當事人爭取了無罪或者緩刑、減刑,在此過程中,總結出了假冒注冊商標罪辯護的一些主要技巧,現提供大家參考。
作為一家以刑事辯護為主要特色的省直屬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南京刑事律師姬傳生執業以來,辦理了十幾起假冒注冊商標罪辯護案件,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為當事人爭取了無罪或者緩刑、減刑,在此過程中,總結出了假冒注冊商標罪辯護的一些主要技巧,現提供大家參考。
首先,辯護律師在為假冒注冊商標罪進行辯護的時候,可以從犯罪對象的角度進行入手。假冒注冊商標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對商標的管理秩序,直接犯罪對象是商標所有權人對注冊商標專用權。
侵犯他人的商標,可以分成三種情況。一是侵犯他人在同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二是侵犯他人在不同類商品上的注冊商標,三是侵犯他人在同類商品上的未注冊商標。根據本罪的相關條文,侵犯注冊商標,才能構成犯罪,而侵犯未注冊商標,即使是受到保護的馳名商標,也只會構成民事責任,而不會構成刑事責任。辯護人可以從商標是否注冊入手,為被告人假冒注冊商標罪作無罪辯護;同時,即使被告人侵犯了他人的已注冊商標,還可以從是否是在同類商品上進行使用為切入點,進行無罪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所印發的的《關于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名稱相同和名稱不同但指稱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主要是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出發,綜合考慮其功能、原料、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因素確定。律師可以從這個角度出發,通過對以上因素的分析,判斷使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否與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如果不符合同一種商品的標準的,可以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所印發的的《關于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名稱相同和名稱不同但指稱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主要是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出發,綜合考慮其功能、原料、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因素確定。律師可以從這個角度出發,通過對以上因素的分析,判斷使用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否與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為同一種商品,如果不符合同一種商品的標準的,可以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第二,假冒注冊商標罪律師在做辯護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將受害人所注冊的商品種類和被告人所實際生產經營的商品種類進行比較,特別要核實受害人所持有的商標注冊證上所規定的范圍和內容。很多時候,屬于同一個大類的不同商品,在工商管理的角度上,并不認為是同一種商品。律師可以從國家工商管理局所發布的商標注冊用品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對商品的分類中進行了解。
第三,假冒注冊商標罪律師一定要注意,受害人所注冊的商品種類和生產的商品種類是否一致。如果受害人所注冊的商標所對應的商品種類是a,但其實際生產的商品卻是b,而被告人在其所生產的b商品上使用了受害人的注冊商標的,其并沒有侵犯受害人注冊商標所保護的專用權,受害人在b商品上并不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商標專用權,此時,辯護律師可以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第四,假冒注冊商標罪律師需要比較被告人和被害人所使用的商標,是否是相同的商標。根據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如果字體、字母、數字、顏色、行距等商標的構成因素在視覺上基本沒有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就可以認為是相同的商標;但是如果兩者之間存有足夠的差別,足以讓公眾對兩者之間明確區分的,則不是相同的商標,不構成犯罪。
最后,假冒注冊商標罪律師需要查詢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如果注冊商標已過有效期限之后,被告人才開始生產相應的商品的,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權,辯護律師可以做無罪辯護。
南京刑事律師提醒,生產經營者應當尊重他人的注冊商標,避免使用相同商標生產經營同種產品,以免承擔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責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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