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剖析: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發表時間:2018-01-24 00:49: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36次在南京刑事律師的多年執業生涯中,曾經辦理過各式各樣的刑事案件,其中當然也包括妨礙執行公務的案件。南京刑事律師認為,辦理妨害公務犯罪案件,必須首先解決罪與非罪的問題,先對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基本判斷,然后根據這一判斷制定無罪辯護或者罪輕辯護的辯護策略。南京刑事律師根據多年的庭審經驗,對審查妨礙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問題簡述如下,僅供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妨害公務罪。除了刑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對于該罪的定罪量刑還以司法解釋、意見或者批復的方式出臺了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對其定罪量刑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作為辯護人在進行辯護的時候,首先要根據上述的法律法規對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初步審查,因為只有確定了罪與非罪,才能根據這一判斷選擇不同的辯護策略,如無罪辯護或者罪輕辯護,做到突出重點,有的放矢。
辯護人審查行為人是否構成本罪,審查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為的對象
根據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可能被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其行為直接阻礙和妨礙了國家機關職權的正常行使。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無論其所阻礙的人員是否屬于國家機關正式編制的職工,只要該人員的行為屬于國家機關正常的職權內容或者屬于國家機關授權其行使一定管理權限的行為,對其行為進行直接阻礙就屬于妨害公務罪的規范范圍。
二、行為的方式
根據刑法的規定,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方式是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這其中的暴力,是指任何可以使相關執行職務行為受到阻礙的物理力量,而脅迫是以暴力或者其他傷害行為為要挾,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或者改變其原執行職務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屬于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方式:
(1)實施毆打、撕咬等嚴重暴力行為;
(2)實施拉扯、推搡等阻礙方式;
(3)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殺傷或者損害名譽相要挾;
(4)破壞公用裝備、配備或者政府辦公設施;
(5)駕駛交通工具碰撞或拖行公務人員;
(6)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阻礙執法:
(7)使用其他嚴重暴力行為阻礙執行公務的。
三、行為的后果
在司法實踐中,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根據以下的行為后果:
(1)采取毆打、撕咬等嚴重暴力方式阻礙執法,無論是否造成工作人員受傷,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2)采用拉車、推搡、臥倒在地等方式故意阻礙交通,造成多人圍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3)公然以言語等方式威脅殺死、傷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擾亂社會秩序,阻礙執法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4)故意損毀政府公務裝備、公用設施等,造成財產損失,情節惡劣的,不論造成損失數額大小,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5)駕駛機動車碰擦、拉拽等行為,影響惡劣或者造成社會危害大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6)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具有人身危險性的器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脅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暴力行為,其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后果與上述行為相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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