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辯護人為故意殺人罪辯護的幾個切入點
發表時間:2018-01-24 00:50:4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74次目前在我國慎用死刑的情況之下,只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而對一審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也經常有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的案例,我國的法制實踐越來越尊重和保護人權,這也給了死刑辯護律師更大的發揮空間。南京刑事律師曾經主辦和參與過多起故意殺人罪死刑案件的辯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現在就本辯護人在承辦相關案件中所總結出來的故意殺人罪辯護的技巧要點與讀者分享。
首先,故意殺人案件的偵辦起訴和審判的過程中,發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會對相關的事實進行供述,該供述有可能是承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也有可能是否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在審判過程中,存在著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會對其影響法官對其的信任,產生不利后果。辯護人不能夠在行為人還未就犯罪事實進行表態的時候,就輕率為其否認所有的犯罪事實。辯護人可以就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作為辯護的重點,從犯罪行為人的具體犯罪行為,和他自己供述所反映出來的主觀心態之間,找出是否存在矛盾之處。比如,如果行為人當時對被害人的傷害,都不是在致命部位,并存在及搶救被害人的行為,那么就不應認定其存在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同時,辯護人應該和行為人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詢問其是否了解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和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之間的差別,力求找出有利于行為人的辯護因素。
第二,辯護人必須注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是多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原因,也就是說被害人死亡屬于典型的多因一果的行為,則必須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影響之后,確定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和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辯護人必須對于犯罪原因理論有著充分的了解,如果能夠通過翔實的證據和準確的分析證明,行為人的行為在眾多支持原因中并不是其主要作用,而僅僅是屬于起次要作用的因素,就有可能得到從輕處罰;如果能夠證明,無論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發生,其他原因仍然足以造成被害者死亡,而行為人的行為本身不足以獨立產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則可以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對于被害人死亡所產生的原因力極小或可以忽略,從而有可能爭取到無罪或者免于處罰的結果。
第三,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與被害人自身自蹈風險的行為之間的關聯。假如行為人對被害人不具有救助的法定義務,而被害人所遭受的風險是其自身所引發,被害人應當為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擔責任。當然如果行為人和,被害人自身的行為,共同造成其死亡的后果的,并不能免除行為人的罪責,而只能進行進行罪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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