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辦理重審案件的注意事項
發表時間:2017-11-10 10:48:5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52次(一)可以發回重審的情形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不得再發回重審的情形
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
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四)重審中的上訴不加刑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
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五)發回重審案件的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然后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六)發回重審審判的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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