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
發表時間:2017-11-06 16:01: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41次從相關行政法規關于“道路”的規定看,道路的范圍有一個逐漸擴大的過程。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 33號,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據此,《交通肇事解釋》將“道路”理解為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但不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校園、廠礦等單位內部管轄的路段。但實踐中,不少企事業單位、校園、廠礦的廠區、園區不斷擴大,且系開放式管理,社會車輛、行人經常借道通行,在該路段發生人車相撞的事故越來越多,當事人常報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門出警認定事故責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續處理。但受《條例》限制,對在這些路段駕駛交通工具發生的事故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相關保險公司也不愿意承擔賠付責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權益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條例》關于“道路”的規定已不符合道路不斷發展的實際情況。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了《條例》規定的“道路”含義,擴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危險駕駛罪屬于行政犯,如果沒有特別需要擴張或者限制解釋的理由,對概念性法律術語的規定應與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規保持一致。因此,《意見》規定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實踐中,對“道路”的理解主要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1.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
這是實踐中最突出的問題。例如,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在何種情況下屬于“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有意見認為,應以該單位范圍內的路段是否作為公用路段穿行使用作為判斷標準,如果該單位的路段連通社會公共道路,而不只是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且社會車輛進出自由的,屬于道路。也有意見認為,應以管理單位是否收費、登記作為判斷標準。如果經交納費用或者登記車牌號即可在該單位管轄路段、停車場自由進出的,則屬于道路。我們認為,認定的關鍵在于對道路“公共性”的理解。何謂“公共”?即不特定的多數。無論單位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路段、停車場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費還是免費、車輛進出是否需要登記,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車輛自由通行,就屬于道路;如果僅允許與管轄單位、人員有業務往來、親友關系等特定事由的來訪者車輛通行,則不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以住宅小區為例。小區是居民聚居的生活場所,居住的人數眾多,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小區的規模越來越大,小區內機動車通行的路段往往也是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在小區內醉駕對公共安全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實踐中,小區的管理模式分為開放式、封閉式、半開放半封閉式三種。開放式小區完全面向社會公眾,車輛不經登記即可自由進出,故該小區內的路段和停車場屬于道路。封閉式小區只允許業主車輛進出,故該小區內的路段和停車場不屬于道路。半開放半封閉式小區允許業主車輛進出,社會車輛經業主同意或交納一定費用、登記車牌號后也可進出。對于半開放半封閉式小區,如果來訪車輛經業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進出小區的條件建立在來訪者與受訪業主的親友關系之上,故對象相對特定,范圍相對較小,此種管理方式下的小區不具有公共性,不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若社會車輛只要登記車牌號或者交納一定費用,即可在小區內進出、停放的,則其通行條件并無特定的人身依附關系,對象不特定,范圍面向社會大眾,以該方式管理下的小區道路、停車場與公共道路、停車場無異,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特別是有的地方公共停車場車位有限,為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當地政府出臺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小區將內部停車場面向公眾,實行錯時收費停車,社會車輛在單位管轄區域內通行的情況將越來越普遍,如果不認定為道路,將不利于保障這些地方的交通安全。
2.村道是否屬于道路
有意見認為,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村道不屬于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三種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村道與城市道路無關,也不屬于公路①,更不是在單位管轄范圍。故在村道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不構成危險駕駛罪。我們認為,道路的本質屬性是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是公眾通行的場所,故對道路的理解不在于判斷其屬于哪一類道路,而在于其實際使用的功能。村道雖然不屬于公路和城市道路,但其是修建在建制村之間以及建制村與鄉鎮之間承擔公共交通運輸功能的路段,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其性質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廣場、公共停車場之外的其他“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前,在村道上駕車發生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亦作為道路交通事故出警處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在村道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