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區別
發表時間:2021-05-15 18:49: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8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區別,希望能幫助大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有相似甚至交叉之處,從廣義上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也是一種妨害公務的行為。兩罪的相似之處在于:兩罪都是故意對抗國家公務部門的犯罪;兩罪的行為都是妨害國家公務部門正常行使職權的行為;兩罪都可以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犯罪;等等。但兩罪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犯罪,實踐中應正確加以區分。
兩罪的不同是:
(1)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正常執行活動;而后罪侵犯的則是國家正常的公務活動。可見,前罪客體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后罪客體的內容則具有廣泛性。
(2)針對的人員不同。當前罪以針對人員的形式表現時,其針對的對象是司法機關的執行人員;而后罪針對的人員則較廣,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3)客觀方面不同。
首先,行為表現不同。前罪的行為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而后罪則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其次,行為發生的時間段不同。前罪發生的時間段是判決、裁定的執行期間;而后罪發生的時間段則為上述公務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整個期間。
再次,行為方法不同。《刑法》對前罪行為的實施方法未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其實施方法可謂多種多樣,暴力、威脅的行為方法只是其中的一種;而《刑法》在后罪的構成上多數情況下對暴力、威脅方法有要求(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行為類型除外)。可以說,妨害公務罪的方法主要是暴力、威脅方法。最后,對“情節嚴重”的要求不同。前罪的構成以虬隋節嚴重”為必要要件;而后罪的構成則無此要求。
(4)行為人犯罪之前所負的義務不同。前罪行為人犯罪之前負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即依法執行、擔保執行或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的義務;而后罪行為人犯罪之前則負有消極不作為的義務,即不得妨害公務的義務。
(5)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而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案外人單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的,應當定妨害公務罪;如果案外人幫助上述特殊主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則應按照共同犯罪的有關定罪原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處理。
(6)認識因素不同。前罪是明知判決、裁定已經生效而故意拒不執行;而后罪則是明知他人正在執行公務而故意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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