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哪些修改?
發表時間:2017-11-10 12:46: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59次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并解決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便于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有效維護被害方的合法權益,及時彌補被害方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有利于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案結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04年5月1日,法釋[2003]20號)施行后,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參照適用該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即將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也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開始出現不同認識。由此導致實踐中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不一,判賠數額虛高,空判現象普遍,纏訟鬧訪突出,嚴重影響了社會矛盾化解,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統一。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研究,希望能通過制定司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方式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有關問題,但因各方意見分歧較大,沒有實現。
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關注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問題,多次向立法機關提出修法建議。最終,立法機關采納建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作了三點完善:(1)增加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2)增加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規定;(3)增加了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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