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刑事辯護律師如何
發表時間:2017-11-10 12:44: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83次1999年《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在逃的同案犯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經研究,除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外,我國刑事訴訟不存在缺席判決制度。《紀要》的上述精神是合理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吸收了上述規定。因附帶民事訴訟對刑事訴訟具有依附性,如同案犯在逃,其刑事責任尚不明確的情況下,不能將其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對其進行缺席審判;如日后逃跑的同案犯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對其提起另行附帶民事訴訟,當然,如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已從其他先歸案的共同犯罪人處獲得了足額賠償的,則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重復賠償。
此類案件中,各共同致害人的賠償責任刑事辯護律師如何確定、在裁判文書中刑事辯護律師如何表述?這一問題較為復雜。有的共同致害人之間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關系;此外,有的案件中,有關單位和個人只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無法作出統一規定。審判實踐中,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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