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楊佰林: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表現
發表時間:2025-04-07 08:51:4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5次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表現
作者 楊栢林 京都律師事務所
在證明標準問題上,民事案件適用“優勢證據”、“蓋然性”的標準,而刑事案件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顯然,刑事案件的判決應當建立在證據和事實準確無誤、無任何合理懷疑未得到排除的證明基礎上,證明標準遠比民事案件嚴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有罪不能被推定,除非指控得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而對于死刑案件,聯合國《關于保護死刑犯的權利的保護措施》第4條規定:“只有在根據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對事實沒有其他解釋余地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上述公約,我國均已加入。
司法實踐中,因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口供證據,案件主要依據不穩定的言詞證據定案。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世界各國都在推崇并賤行的帶有普遍性的刑事案件基本原則。因刑訊逼供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在案件進入到公訴和審判階段時因被告人翻供,或時供時翻,不僅影響審判法官的內心確信,也必然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非法證據的情形存在時,案件應予發回重審。
二、部分案件事實缺乏充分證據證明。
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事實都應當有充分的證據事實予以證明,這是刑事案件證明活動最基本的要求。其中在主觀方面的認定,目前刑法中是允許推定的,特別是對經濟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問題上。這一點在日本和美國刑事法律中也是存在推定的。
如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沒有全部得到證明,則屬于沒有滿足證明要求。
三、證據之間存在無法合理解釋的矛盾,個別證據與個別事實之間存在無法合理解釋的矛盾。證據之間的矛盾如果不能排除,結論就不可能是唯一的。
證據之間不存在無法合理解釋的矛盾,是對刑事案件證明的另一重要要求。每個證據所證明問題的指向應當是統一的,指向同一個方向。相反,如果證據證明的指向不是同一個方向,則證明案件事實還存在其他可能。
四、主要以間接證據定案時,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據鏈沒有閉合。
刑事案件的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一環扣一環,才能保證整個案件的證明質量。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時,尤其應當做到結論的排他性,因為,在多數情況下,間接證據只能證明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五、定案的主要證據未經充分質證,得出的結論不是唯一的。
證據不經合法充分質證就據以定案,本身是違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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