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法律依據
發表時間:2021-07-18 09:25:4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12次二審刑事新證據對案件起到重要作用,二審新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中證據是判定當事人有罪無罪、定罪量刑的依據。凡是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刑事案件的新證據是在案件訴訟程序中新發現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的證據材料為新證據。有的對案件重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新證據能夠決定案件的有罪無罪定性。
在刑事案件的一審、二審中也會有新證據出現。如果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有證明案件事實,決定案件定性,證明是否有犯罪或無罪的證據,而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均沒有在案卷中收集的,法院會認定為新證據。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對于新證據的認定一般認為是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后,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并且,能夠影響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定性的,原審中沒有提交過的新的證據。會被認定為新證據。
對于新證據的認定標準除了要看新證據是否存在可能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中據以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并具備下列幾個特點的才認定為新的證據。
第一是原判決、裁定生效后新發現的證據,
第二是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
第三種是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第四是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第五是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發生變化,影響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證據,這些均是新證據認定的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判決、裁定生效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五)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發生變化,影響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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