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劉校逢:分案審理,如何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等訴訟權利?
發表時間:2025-06-26 08:40:2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8次對于分案審理的案件,如果法院就已開庭的案件先行作出判決,然后再開庭審理其他被分案審理的案件,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質證權等訴訟權利。
原因在于,對于共同犯罪案件,雖然分案審理,但是,不同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大一部分是相同的。比如一個共同犯罪案件被分為ABC三個案件。三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證據是相同的。對于這部分證據,合議庭應該在聽取ABC三個案件中所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之后,才能對證據的三性做出判斷,進而決定是否作為定案的依據。
如果合議庭在A案件開庭后,僅聽取了A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質證意見、辯護意見,然后就直接將ABC三個案件中相同的證據作為定案的依據,并直接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做出判決,實際上就是在沒有聽取BC兩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相同證據的質證意見和相關辯護意見的情況下,就證據問題、事實問題、法律適用問題先行以判決的形式做出了結論,此時,實際上就已經侵犯了BC兩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相同證據的質證權等訴訟權利。
因為,A案件中的被告人和BC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具有利益沖突,雖然分案審理,但同一合議庭在BC兩個案件沒有開庭之前,沒有聽取BC兩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之前,合議庭在對A案件開庭時,聽到的A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質證意見及辯護意見有可能是片面的,尤其是在A案件的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場合。
所以,刑事律師劉校逢認為,要落實刑訴法第220條第1款中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這一規定,至少應當遵循“分案審理、同時宣判”的原則。也就是說,即使是分案審理、分別開庭,但是,在全部案件開庭完畢之前,任何一個被分案審理的案件都不宜先行做出判決,已經開庭的案件,先不著急宣判,看看其他案件開庭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如何,最后,全部案件都開庭結束后,在進行綜合評議,同時宣判。這樣,既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能避免先行判決造成事實認定錯誤,從而造成后面開庭的案件進退兩難,陷入被動。
當然,必要時,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還應當允許整個共同犯罪的辯護人出席所有被分案案件的開庭,以保障辯護人向被分案的其他被告人發問等訴訟權利。(本文作者:專業刑事律師劉校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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