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
發表時間:2017-11-10 12:45:3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956次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適用該條規定中,應當注意:(1)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因犯罪遭受損失的,只有被害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如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國家財產、集體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刑事辯護律師如何界定其訴訟地位、刑事辯護律師如何判令被告人履行賠償義務,存在不同認識和做法。為統一、規范法律適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1)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此,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有關部門曾提出意見,認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同時,按照法律的授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訴訟標的不享有實體上的權利和義務,其訴訟結果并不歸于檢察機關,因此不應把檢察機關視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研究,在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只能將其身份表述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并無其他選擇,故未采納該建議。(2)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損失的單位作出賠償;遭受損失的單位已經終止,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繼受人作出賠償;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由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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