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員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
發(fā)表時間:2017-11-10 12:45: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35次為方便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的范圍作了具體規(guī)定,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這里的“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是指與被告人共同實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行為,但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因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2)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具體是指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3)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其應當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5)對被害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shù)模瑧敎试S。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僅對部分共同致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對其他共同致害人,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放棄對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相應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其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在起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規(guī)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公共場所管理人,以及承擔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也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另有意見提出,交通肇事等犯罪引發(fā)的賠償訴訟,法律關系日益復雜,刑事法官難以把握,建議規(guī)定此類案件應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由民庭審理。經研究,未采納上述建議,主要考慮:其一,因交通肇事等致人物質損失的案件,仍應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以有利案件的通盤把握,有利節(jié)約訴訟資源。其二,依法應當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員范圍較為廣泛,難以一一列舉,正是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設置了兜底條款。審判實踐中,需要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確定附帶民事被告人的具體范圍。例如,被害人是在娛樂場所遭到第三人的犯罪行為侵害,而娛樂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娛樂場所管理人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時,其就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共同被告人。又如,因交通肇事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肇事人根據(jù)過錯情況予以賠償。如案發(fā)后,保險公司未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作出賠償?shù)模部梢詫⑵渥鳛楦綆袷略V訟的共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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