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罪與非罪
發表時間:2017-11-07 15:45:0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挪用資金罪的罪與非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隋況,雖然刑法并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為犯罪,而只是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2.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三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三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挪用資金罪中“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這兩種情況,雖然刑法中并無時間長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時間很短,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可以作為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不認為是犯罪,作為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犯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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