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實務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50:1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實務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犯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擾亂法庭秩序罪與非罪的界限
1.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以情節嚴重為其構成的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
2.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罪過形式方面為直接故意,也即行為人決意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希望自己的行為干擾法庭秩序。因此,必須把那些由于情緒激動、亢奮,或者性格爽直或堅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時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中說話聲音過大,行為有所不當,或言語有所過激的情形與擾亂法庭秩序罪區分開來。前者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擾亂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應以擾亂法庭秩序罪來論處。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從本質上講,干擾法庭秩序也是擾亂社會秩序的一種表現形式。對于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按照特別條文優先于一般條文的原則,則應按擾亂法庭秩序罪處理。
1.從客體方面看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體為法庭秩序,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秩序。
2.處罰范圍不同
對于聚眾擾亂法庭秩序因而構成犯罪的,對全部行為人都予以懲罰;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則只處罰首要分子。
三、擾亂法庭秩序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擾亂法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如審判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但與妨害公務罪仍有著顯著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體僅為法庭秩序,范圍比較窄,而妨害公務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除包括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還包括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客體較為廣泛。
2.客觀方面不同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法庭審理案件中,實施的哄鬧、沖擊法庭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脅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僅限于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行為,顯然,在客觀方面要比擾亂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發生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從時間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開庭至宣布閉庭過程中,從空間上看,限于發生在法庭內(廣義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務罪是發生在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期間,從時間上看,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已經著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從空間上看,限于發生在執行職務的場所,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內,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場所。很明顯,妨害公務罪的發生的時空范圍比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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