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
發表時間:2017-11-07 15:52: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即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多少作為劃分的標準,行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達到一定數量便構成犯罪,如果數量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謂“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是指除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其含量已達到了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定罪數量標準。對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未達上述標準的,不以犯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為吸食而持有鴉片不足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非法持有鴉片超過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過10克,則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在一些邊遠地區,交通不便,衛生條件十分落后的地方,一些農民家庭還儲存或留有祖輩遺留下來的一些鴉片,對這類持有毒品的行為一般不宜追究行為人韻刑事責任,應對其進行教育、講清國家法律,責令其交出毒品,予以收繳,如果國家明令通知之后,又經教育,仍拒不交出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確認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包庇毒品罪只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時,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或搶奪或搶劫行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征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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