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認定、區分和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5:53: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認定、區分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或者抗拒鏟除的行為。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具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則應以犯罪論處:(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2)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3)抗拒鏟除的。對于后兩種情形,不受數量上的限制。凡是沒有達到500株這一法定數量標準或不具備上述其他法定情節的,就不構成犯罪。為了醫藥上需要,國家指定國營農場種植罌粟,這是合法的種植行為。
此外,少量種植罌粟類植物作為花卉觀賞的,也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與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制造毒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非法制造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或者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行為。可以看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與制造毒品罪有著顯著的區別,其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違反國家對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管制,后者侵犯的客體是違反國家對制造毒品的管制和人們的身體健康。
2.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指種植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原植物,而后者的對象則是指鴉片、嗎啡、海洛因等麻醉性藥品。
3.客觀要件不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種植,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私自非法種植數量較大的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后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制造,也就是用一定的原料進行加工和配制,如將罌粟制成鴉片;以鴉片作原料,再以一定比例乙醚、醋酸酐等化學制品作配料制成海洛因。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以其為原料制造毒品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從重處罰。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實施制造其他毒品行為的,應當分別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數罪并罰。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抗拒鏟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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