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強奸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18-07-11 12:57:2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強奸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強奸婦女三人或者輪奸婦女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精神失常、自殺等其他嚴重后果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或者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強奸懷孕的婦女或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少女的;
(2)強奸殘疾婦女、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及老年婦女的;
(3)利用教養、監護、職務、親屬關系強奸的;
(4)對同一婦女多次實施強奸犯罪的;
(5)攜帶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綁、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強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的;
(5)對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實施強奸犯罪的;
(6)有強奸犯罪前科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對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編輯,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整理,發表于南京刑事網,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 |
修訂前 | 修訂后 |
強奸罪 | |
強奸婦女一人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奸淫幼女一人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 |
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強奸婦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三年,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輪奸婦女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造成被害人重傷、精神失常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其他嚴重后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
強奸婦女情節惡劣,強奸婦女三人或者輪奸婦女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精神失常、自殺等其他嚴重后果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奸淫幼女情節惡劣或者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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