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fā)表時間:2018-07-11 12:54:5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0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輕傷一級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傷情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相應刑期確定基準刑:
(1)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增加輕傷二級一人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增加輕傷一級一人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增加重傷二級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增加重傷一級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預謀的;
(5)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6)報復傷害他人的;
(7)造成兩處以上重傷或輕傷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
(2)因被害人對引發(fā)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fā)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2)持具有殺傷性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
(3)致二人以上重傷或者多人輕傷的;
(4)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編輯,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整理,發(fā)表于南京刑事網,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 |
修訂前 | 修訂后 |
故意傷害罪 |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致一人輕傷一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輕傷一級的,在一年至兩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致一人重傷一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五年。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
以上就是關于:江蘇省故意傷害罪量刑指導意見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