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詐騙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18-07-11 13:21: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5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詐騙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根據詐騙數額和相關情節,在下列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詐騙數額達6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3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詐騙數額達6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詐騙數額達4.8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3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 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2.4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3)詐騙數額達5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數額達40萬元,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40萬元,并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4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詐騙未遂的,應根據相應的犯罪數額和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綜合考慮犯罪未遂等量刑情節后決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節或《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多次詐騙的;
(2)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
(3)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5)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7)導致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9)為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或將詐騙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10)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
(1)在案發前自動將贓款贓物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詐騙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可減少基準刑的30%的以下;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決定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進行比較,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編輯,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整理,發表于南京刑事網,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 |
修訂前 | 修訂后 |
詐騙罪 | |
詐騙數額達6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三個月。 詐騙數額達2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 詐騙數額達6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有期徒刑九個月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
(新增)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3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有期徒刑九個月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 |
詐騙數額達6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 詐騙數額達6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
詐騙數額達4.8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詐騙數額達4.8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
(新增)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3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2.4萬元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
詐騙數額達5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數額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數額達40萬元,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數額在4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的,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
)詐騙數額達5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數額達40萬元,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40萬元,并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4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
實施三次以上詐騙犯罪的 | 多次詐騙的 |
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可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可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 | 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法定刑幅度,先決定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刑罰幅度,再與既遂部分進行比較,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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