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
發表時間:2024-12-19 10:16: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3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被幫助對象數量、提供資金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為3個對象提供幫助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被幫助對象每增加1個,增加一個月刑期;
(2)支付結算金額達到20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支付結算金額每增加10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達到5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提供資金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違法所得達到1萬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違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在六個月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7)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達到犯罪程度,單向流入該信用卡中的資金達到30萬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經查證系涉詐騙資金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單向流入金額每增加15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8)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達到5張(個)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量每增加2張(個),增加一個月刑期;
(9)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卡達到20張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量每增加10張,增加一個月刑期;
(10)實施第(1)至(9)項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第(2)項至第(4)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第(2)項至第(4)項規定標準2倍,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跨境非法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的;
(2)提供專門或主要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技術、軟件、設備或者服務的;
(3)從事“卡頭”“卡商”等非法活動的;
(4)行業內部人員利用職業或提供服務便利實施犯罪的;
(5)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的;
(6)非法利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實施犯罪的;
(7)曾因網絡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違法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8)提供對公賬戶的;
(9)被幫助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10)被幫助對象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11)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系在校學生、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
(2)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查相關信息網絡犯罪或者追贓挽損,所起作用較大的;
(3)其他可以從寬處罰的情形。
4.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根據提供資金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單處罰金的,一般應當在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二千元。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五千元。
單位犯罪中對單位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不得低于五萬元且不得低于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
5.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綜合考慮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手段、被幫助對象數量、提供資金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提供專門或主要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技術、軟件、設備或者服務的;
(2)從事“卡頭”“卡商”等非法活動的;
(3)行業內部人員利用職業或提供服務的便利實施犯罪的;
(4)組織、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實施犯罪的;
(5)非法利用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實施犯罪的;
(6)曾因信息網絡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7)明知被幫助對象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8)被幫助對象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9)將違法所得用于其他犯罪的;
(10)拒不退出違法所得的;
(11)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延伸閱讀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2024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2023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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