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
發表時間:2024-12-19 10:17: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5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2024最新),希望能幫助大家。
1.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并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抽頭漁利或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的,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的,每增加2人,增加一個月刑期。
(2)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①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②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③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④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3)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服務或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并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達到2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達到1萬元或者幫助收取賭資達到20萬元的,收取服務費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幫助收取賭資每增加6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達到100條的,賭博網站每增加1個或投放廣告每增加10條,增加一個月刑期。
(4)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并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設置賭博機達到10臺的,每增加1臺,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設置賭博機達到2臺,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或者在中小學附近設置賭博機達到2臺的,每增加1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③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二年內再設置賭博機達到5臺的,或者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達到5臺的,每增加1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抽頭漁利或違法所得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賭資數額累計達到100萬元的,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的,每增加10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或者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或者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3)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幫助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達到30萬元的,每增加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達到15萬元或者幫助收取賭資達到300萬元的,收取服務費數額每增加1.5萬元或幫助收取賭資每增加30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③為50個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達到500條的,賭博網站每增加5個或投放廣告每增加50條,增加一個月刑期。
(4)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對應情形增加刑罰量:
①設置賭博機達到60臺的,每增加3臺,增加一個月刑期;
②設置賭博機達到12臺,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或者在中小學附近設置賭博機達到12臺的,每增加3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③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二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的,或者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達到30臺的,每增加5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抽頭漁利數額、違法所得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賭博機臺數等情形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參賭的;
(2)組織、招攬、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或組織、脅迫、引誘、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3)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他人賭博或者結算賭資,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4)因開設賭場活動致1人以上死亡、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或者引發其他嚴重后果,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5)曾因涉賭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6)黑惡勢力實施的開設賭場;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根據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五萬元。
6.構成開設賭場罪的,綜合考慮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退繳贓款、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參賭的;
(2)組織、招攬、雇傭未成年人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或組織、脅迫、引誘、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3)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他人賭博或者結算賭資,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4)因開設賭場活動致1人以上死亡、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或者引發其他嚴重后果,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5)曾因涉賭受過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6)拒不退出違法所得的;
(7)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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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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