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聚眾斗毆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18-07-11 13:33:3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5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聚眾斗毆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聚眾斗毆一次,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聚眾斗毆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達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眾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上述一項情形或同種情形一次的,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聚眾斗毆一次,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聚眾斗毆單方人數超過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聚眾斗毆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眾斗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3)斗毆一方沒有互毆故意,有斗毆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4)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5)聚眾斗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編輯,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整理,發表于南京刑事網,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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