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搶劫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18-07-11 13:13:2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搶劫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構成搶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構成殘疾的,每增加一級,再增加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一次搶劫犯罪行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犯罪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量刑起點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數額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險性工具搶劫的;
(2)搶劫后為便于逃脫而使他人身體受到強制的;
(3)預謀搶劫、流竄作案或者結伙搶劫的;
(4)為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搶劫的;
(5)在公共場所當眾搶劫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轉化型搶劫,僅以暴力或語言相威脅的;
(3)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編輯,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整理,發表于南京刑事網,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 |
修訂前 | 修訂后 |
搶劫罪 | |
搶劫一次,犯罪情節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 | 構成搶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
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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