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18-07-11 12:59: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非法拘禁犯罪情節一般,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死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毆打、侮辱、虐待情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因參與傳銷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編輯,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關于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整理,發表于南京刑事網,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 |
修訂前 | 修訂后 |
非法拘禁罪 | |
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傷害后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個月。 | 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非法拘禁犯罪情節一般,致一人重傷二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致一人重傷一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 非法拘禁犯罪情節一般,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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