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7 14:42: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爆炸罪的客體
爆炸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爆炸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物,如工廠、礦場、港口、倉庫、住宅、農場、牧場、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都可以成為爆炸對象。爆炸罪侵害的對象還可以是人,包括特定的人與不特定的人。當爆炸行為以特定的人為對象時,如果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此有認識并且持放任態度時,構成爆炸罪。
二、爆炸罪的客觀方面
爆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爆炸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爆炸,是指利用物體體積急劇膨脹使周圍氣壓發生強烈變化從而造成周圍人員、財物受損的原理危害公共安全。常見的爆炸物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等。爆炸行為可以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以作為方式實施爆炸犯罪,通常表現為行為人直接或遙控點燃爆炸物,也有利用技術手段使鍋爐等設備發生爆炸;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爆炸犯罪,要求行為人負有防止爆炸發生的特定義務,有能力履行義務而不履行,以致爆炸可能或已經發生。
爆炸罪是危險犯,只要爆炸行為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處于危險之中,即滿足了本罪構成要件,為既遂。爆炸致人重傷、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以較重法定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以爆炸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爆炸罪的主體
爆炸罪的主體為自然人,是一般主體。凡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爆炸行為,足以或者已經危害公共安全的自然人都可構成本罪。由于爆炸罪危害嚴重,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爆炸罪的主觀方面
爆炸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符合本罪要求。從爆炸罪故意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損害。爆炸行為可能以造成重大財產損害為目的,也可能僅以造成特定有限財產損害為目的,但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危及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從爆炸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來看,如果行為人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則為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雖然不以侵害公共安全為直接目的,但在實施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或毀壞特定有限財物過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則為間接故意。行為人實施爆炸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常見的動機為泄憤、報復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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