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7 14:40: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體
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投放危險物質行為與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共同特點是:行為一經實施,對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圍難以預料,結果難以控制。由于本罪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相當的嚴重性、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利益,因而不同于只能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特定的財產造成損害的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即使這些犯罪表面上看是以投放危險物質的方式實施的。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對象多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食物、水源以及牲畜、家禽等。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人“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可以有多種表現方式,既可以直接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于食物、水源以及其他能夠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也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使危險物質到達特定地點。
本罪行為人用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工具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所謂毒害性物質,是指含有能致人、畜、禽類等傷、亡的有毒物質,包括化學性有毒物質、生物性有毒物質和微生物類有毒物質。其中,化學性有毒物質,也稱人工合成有毒物質,如砒霜、鼠藥、氰化物等;生物性有毒物質又可分為植物性有毒物質如野蘑菇,以及動物性有毒物質如河豚等;微生物類有毒物質如肉毒桿菌等。刑事案件中常見的毒害性物質有砒霜、氰化鉀、毒鼠強以及各類劇毒殺蟲農藥等,還包括毒氣。所謂放射性物質,是指含有穿透力很強的射線、通過自身的衰變可放射出射線而具有嚴重輻射性的物質,如鈾、鐳、鈷等。放射性物質可能對環境包括大氣、水體和土壤造成嚴重污染,也可能對人的健康造成各種無法逆轉的嚴重危害。遭受輻射的人,可能患上各種癌癥、白血病等。所謂傳染病病原體,是指通過在人體或者動物體內適當的環境中繁殖從而給身體造成危害的傳染病菌種、毒種,如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炭疽菌、肝炎病毒、結核桿菌等。不同傳染病由不同病原體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三類,可以造成此三類傳染病傳播的病原體都可以成為本罪行為人用來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行為人用來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險物質,不限于明文列舉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三種物質,投放其他危險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構成本罪。其他危險物質,是指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危險性相當的物質。
根據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要注意區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和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行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行為造成的危害又不構成侵犯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犯罪,則屬于一般的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造成損失或引發糾紛的,應當通過民事方法或者行政方法加以解決。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自然人,是一般主體。由于投放危險物質罪危害極其嚴重,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本罪主體為年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符合本罪要求。從投放危險物質故意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損害;投放危險物質行為可能以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為目的,也可能僅以造成特定有限財產損害為目的,但行為在客觀上可能危及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從投放危險物質故意的意志因素來看,如果行為人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則為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雖然不以侵害公共安全為直接目的,但在實施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或毀壞特定有限財物過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發生的,則為間接故意。行為人投放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常見的動機為泄憤、報復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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