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辯護方案
發表時間:2021-01-21 10:06:5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是否構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辯護方案,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否構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要分別從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一、從客觀方面判斷
(一)看犯罪對象是否是偽劣產品
其一,看產品是否是“摻雜、摻假”產品。
其二,看產品是否是“以假充真”產品。
其三,看產品是否是“以次充好”產品。
其四,看產品是否是“不合格產品”。
(二)看行為人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是否達到立案追訴標準
其一,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能立案追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存在立案追訴。
其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3倍以上的,存在立案追訴。這就是說,如果行為人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3倍以上的,存在追訴可能。
其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3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未遂。如果行為人銷售的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的,存在追訴可能。
二、從主體上判斷
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從以下方面注意
要件一必須是在單位的同意、授權或命令下實施。要件二必須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 要件三必須是以單位名義實施。
單位犯罪認定需要注意的問題
是否是為犯罪而設立單位,是否是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如何處理,是否是單位分支機構、內設機構可否構成單位犯罪,是否是境外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我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可否構成單位犯罪,是否是單位被撤銷、注銷的犯罪,企業犯罪后是否存在被合并的情形,單位犯罪自首是否存在自首情節。是否存在單位共同犯罪。
三、從主觀方面判斷
(一)看行為人是否有罪過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如果行為人具有罪過,可以構成犯罪,考慮立案。下列情況不能立案:
1.行為人沒有罪過
2.行為人過失的情況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過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如因為疏忽大意而在產品中多加雜質,導致產品質量沒有達到標準,不能認定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因而不能立案。又如,因為不知所銷售產品為偽劣產品而銷售,不能認定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因而也不能立案。
(二)看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是否“明知”
由于本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從認識因素上看,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偽劣產品而予以生產或者銷售。
(三)認識錯誤的處理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偽劣產品。行為人對自己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否是偽劣產品存在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的定性。這存在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人生產銷售的是偽劣產品,而行為人認為不是。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常見。對這種情況,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明知”就阻卻了其故意責任,也即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是行為人生產銷售的不是偽劣產品,而行為人誤認為是偽劣產品。例如,行為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低價從一廠家購進一批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但廠家由于失誤把合格產品發給了行為人,而行為人仍以為是不合格產品,就將其作為合格產品銷售了。這種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銷售偽劣產品的故意,也有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只是由于對象錯誤,沒有完成危害產品質量管理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這種情況會認定為犯罪未遂。
四、根據《刑法》第13條判斷
盡管《刑法》把“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作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銷售金額也基本反映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但是,不能一律把“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都認定為犯罪。這里還存在著其他情節的問題,如“摻雜”、“摻假”還有一個程度問題,即“雜”、“假”與產品總量的比例;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里也有一個“次”與“好”、“不合格”與“合格”的差別大小問題。如果不考慮這些問題而僅以銷售金額作為唯一標準,就有失公平,擴大了打擊面。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范圍,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考慮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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