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罪、商品聲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04-08 08:34:2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損害商業信譽罪、商品聲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客體
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經營者的商業信譽權、商品聲譽權,也侵害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所謂商業信譽權,是指經營者依法對在從事商業活動中獲得的信用程度和名譽所享有的專有權和不受侵害的權利。商業信譽包括社會公眾對該經營者的資信狀況、商業道德、技術水平、經濟實力等方面的積極評價。所謂商品聲譽權,是指經營者依法對其投放市場的商品在質量、品牌、風格等方面的可信賴程度和知名度上所享有的專有權和不受侵害的權利。從本質上,商業信譽權和商品聲譽權是一種智力財產權,其財產內容的表現形態是非物質的。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侵害的犯罪對象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及其生產、經營的商品。
二、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客觀方面
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來說包括三個要素:
(一)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
所謂捏造虛偽事實,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被歪曲、顛倒的具體事實。所謂散布,是指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散發傳播。至于散布的方式,既包括書面方式,也包括口頭方式,還包括通過媒體、互聯網等方式在內。需要注意的是,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必須是捏造與散布兩種行為同時具備,否則,就不能以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論處。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二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虛偽事實,并通過唆使或者收買他人(如新聞媒體)等形式散布;三是唆使或者收買他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一般可以構成共同犯罪。
(二)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常見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方式主要有:(1)利用產品包裝,通過商品流通渠道實施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2)利用商業秘密,通過業務活動實施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例如,行為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知他人重點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等商業秘密,通過直接向他人重點客戶寄發詆毀性信息的方式,惡意貶低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3)利用新聞輿論,通過社會監督途徑實施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4)利用商業廣告,通過大眾傳播途徑實施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行為人通過發布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惡意貶低、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5)利用虛假投訴,通過市場監管、質量監督途徑實施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6)利用惡意訴訟,通過法律監督途徑實施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值得注意的是,侵害的對象一定是特定的,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只要能夠從捏造的事實中推斷出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是誰,依然可以構成犯罪。
(三)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所謂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通常指由于損害了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經營方面造成嚴重困難,以及由此帶來的嚴重經濟損失;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重大損失以外的嚴重情節,如使用惡劣的手段、捏造惡毒事實等。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只要具備其一,即可構成犯罪。
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3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所謂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指在互聯網上通過個人設計的網站、網頁或者以廣泛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對他人在商業活動中的信用程度、信譽度、生產能力、資金經營狀況、商品質量的可信度和經過長期誠實生產、經營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進行詆毀和歪曲的行為。此類行為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221條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定罪處罰。
三、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主體
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作為自然人犯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主要表現為兩類主體:一類是商譽主體的競爭對手、處于不利地位的同行或者其他生產者和經營者。一般而言,多為“他人”的競爭對手,即與“他人”生產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或近似服務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另一類是新聞、報刊、電視臺等媒介組織。
四、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
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必須具有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目的。如前所述,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實行行為由捏造與散布兩個自然行為復合而成,同時,行為人無論是對于捏造抑或是對于散布,都只能是故意而為之,不存在過失的心態。再加上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犯罪目的,所以,行為人對危害后果的發生所持的心態在意志上只能是希望其發生的,即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間接故意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中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一般在于降低他人的競爭能力,從而使自己戰勝競爭對手獲得經濟利益,但也不排除行為人具有泄憤報復等形形色色的其他動機,而且動機不影響損害商業信譽罪、損害商品聲譽罪的構成。在下述的“紙箱餡包子”案中,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則出于“急于做出重大新聞,得到同事的認同,實現自我價值,更希望報道出極具轟動效應的事件,提高節目的收視率,借此機會自己也能一舉成名。隨之而來的利益也就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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