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四個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6:3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8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強迫交易罪四個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強迫交易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破壞市場交易活動中自愿、公平等原則,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同時也侵害了商品買賣活動及服務中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和單位的合法權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但以單位作為犯罪對象的實例相對較少,典型的案例如下:
二、強迫交易罪的客觀方面
強迫交易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強迫交易的行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強買商品,即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行購買商品,通常是低價購買商品。
(2)強賣商品,即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行出賣商品,通常是高價出售商品。
(3)既強買又強賣商品,即行為人不僅通過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從他人處買來商品,同時又通過上述手段把以上商品推銷給其他買家,從中牟利。
(4)強迫他人提供服務,即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要求他人提供服務,
通常是要求他人提供低價服務。但也有強迫他人借款的表現形式。
(5)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即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要求他人接受服務。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強迫交易罪在表現形式上還有如下幾個特征:
(1)本罪往往與黑社會犯罪夾雜在一起,成為黑社會犯罪類型之一。
(2)先通過誘騙再通過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是本罪的慣用伎倆。
(3)通過壟斷市場,收取”保護費”的方法構成本罪。
三、強迫交易罪的主體
強迫交易罪的主體是自然人或者單位。《刑法》第231條明確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由此可見,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盡管在立法上規定了單位犯罪,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對單位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的極其罕見。這里先以單位強迫交易的行政違法行為為例加以說明。
四、強迫交易的主觀方面
強迫交易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強迫交易所使用的暴力或威脅手段,決定了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迫交易的目的。不具有強迫交易的目的或者出于間接故意,不可能構成本罪。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當單位通過暴力手段實施本罪行為并致人傷亡時,只能對單位認定為本罪,而不能對單位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因此,本罪很容易出現手段行為“過限”的問題,一旦”過限”,造成嚴重后果,有可能對行為人定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觀上只能為過失,這在一定程度上掩蓋或者”轉化”了本罪的罪過。同時,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單位犯罪中,會出現對單位以本罪處罰,是故意犯罪;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甚至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罰,不僅罪名不一致,而且罪過也不統一,所以,必須加以注意。
以上就是關于:強迫交易罪四個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