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發(fā)表時間:2020-11-23 12:57: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fā)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jié)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yè)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行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huán)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愿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采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于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愿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yè)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wèi)生、送灌煤氣、托運家具、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于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zhèn)髦镔u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此外,服務應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
本罪屬情節(jié)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jié)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31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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