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發表時間:2020-11-21 14:36:5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6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強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是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追訴、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刑法》規制的前提。行為人在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毆打、傷害等行為,對被害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而故意傷害罪的人罪標準是“輕傷”,本罪中行為人的毆打、傷害等暴力、威脅是作為強迫交易的手段和方式,所以以“輕微傷”的標準進行立案追訴是合理的。而“其他嚴重后果”可以指直接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有輕微傷或者多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等情形。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即行為人在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的過程中,也會伴隨著被害人財產的損失,同時對其擾亂的市場經濟秩序、經濟管理秩序、管理成本等進行綜合考量,以2000元作為立案追訴標準。
“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即在強迫交易的次數上,以3次為追訴起點;在強迫交易的人數上,以3人為追訴起點。該規定主要是考慮強迫交易多人多次的社會危害性很大,不但嚴重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還常常成為黑惡勢力萌芽發展的重要階段。
“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即立案追訴的數額標準參考同類其他犯罪的標準;違法所得數額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標準相同,是基于二者的相對性。
“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即由于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在現實中更易出現,行為人更易得逞,因而其數額標準相對低,是為了嚴厲規制這種行為。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即兜底性條款,是為了規制以上五種情形之外的情形,也是《刑法》規定“疏而不漏”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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