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3:58: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關于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做了明確規定。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首先,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條件。根據2001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其次,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20條將該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可知,對于土地的征用必須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土地管理法》在第45~47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對于征用各類土地,包括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審批權限以及征用補償的方案。
最后,情節嚴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條件,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未出現情節嚴重的情況,就不能認定成立本罪。
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是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中對土地的征收、征用、占用有審批權的國家工作人員。
四、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本罪在主觀方面還要求行為人有“徇私”的犯罪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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