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46:3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招搖撞騙罪的客體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社會管理職能,享有與其職能相適應的威望與信譽,并由具有相應職責和權限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一定的權力。因此,如果沒有此種身份、職位的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而進行招搖撞騙,人民群眾會將這些不法行為誤認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這樣勢必造成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混亂,并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
二、招搖撞騙罪的客觀方面
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一)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位的行為
所謂冒充,即以假充真。冒充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具有一定的身份或職位而在社會上享有的聲譽,對人民群眾進行欺騙,來達到其騙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實踐中,冒充的形式一般表現為以語言的方式向他人表示自己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行為人即使沒有明確向他人宣稱自己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只要行為人有意作出的言行舉止表明其主觀上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意思,客觀上也確實使他人誤認為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也可以認定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例如,以言語向他人暗示自己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雖然沒有采用語言表示的方式,但身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或佩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殊標志的情況即是。只要行為人向他人表明的身份在客觀上與行為人自己的實際身份不一致,即使行為人并沒有將自己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情況向被欺騙一方充分表明,也足以構成冒充。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兩種情況:(1)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比如,在國家機關工作但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勤雜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彼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具體而言,可以是不具有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具有領導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普通科員冒充科長;也可以是此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彼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還可以是下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上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低職務人員冒充高職務人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與自己的工作部門、工作性質、工作單位等相同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只有他向被欺騙一方表明了自己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方面的特點時,才能構成冒充。①
如果行為人冒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如冒充民主黨派干部、勞動模范、高干親屬、烈士子女、影視明星、港商華僑等行騙的,不構成本罪。如果其行為比較嚴重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二)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
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利用假冒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以及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招搖炫耀,在社會上進行詐騙活動,以騙取非法利益。
招搖撞騙行為一般具有行為的多次性和結果的多樣性兩個特點。①行為的多次性,是指招搖撞騙一般都在多處多次進行過,招搖,本身就帶有到處炫耀的意思;而結果的多樣性,是指這種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是多方面的,行為人騙取的非法利益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愛情、婚姻、榮譽稱號、資格、職位、待遇、學位等非物質利益。當然對此也不可作絕對的理解。
上述兩種要素必須同時具備并存在有機的聯系,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于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能構成招搖撞騙罪。即使行為人既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手段的,即兩行為之間并不具有因果關系的,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騙取非法利益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三、招搖撞騙罪的主體
招搖撞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因此,無論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可以構成本罪。
四、招搖撞騙罪的主觀方面
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罪的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某種特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明知自己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位的行為會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卻仍然有意而為之。
如果行為人并非出于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或者是為了謀取某種合法利益的,不能構成本罪。例如,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于虛榮心,為了自我吹噓,借以炫耀自己,并非企圖騙取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或者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謊稱自己是國家干部,但并非以此玩弄婦女的,不應以本罪論處。②如果僅僅為了騙取他人信任而并不進一步追求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能構成本罪,因為信任不能看做是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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