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四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5 20:13: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四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擾亂了市場秩序。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他人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必須具有特定性。這樣,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捏造并散布虛偽的事實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據其虛構的內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讓公眾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內容泛泛而指,根據其內容及散布方式無法推測針對的是誰,自然不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由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所侵害的是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因此,他人必須是從事有關商業活動的人,如生產者、銷售者、提供諸如飲食、旅店、旅游等各種服務的人等。所謂商業信譽,是指從事商業活動的誠實信用和名譽,包括其信用、資產、經營能力、經營作風等內容。所謂商品聲譽,則是指其商品的良好聲望及稱譽,包括商品的性能、結構、外觀、效用、質量、價格等方面。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與財產權利相聯系,與從事商業經營者的人身不可分離,在其長期經營過程中逐漸形成,是社會對其生產、經營、商品、服務等方面的質量、信用、聲譽的客觀認識與評價。
(二)客觀要件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所謂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與真實情況不符,對競爭對手不利的事實;所謂散布,是指以各種可以使眾人知道的方法擴散其所捏造的虛偽事實。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即故意捏造事實,散布足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言論,既可以通過宣傳媒體,又可以出現在產品發布會上;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書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實并散布足以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行為。散布既可以在公眾場合為之,又可以向某些與競爭對手有特定業務關系的經營者傳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行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須同時具備兩行為才可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至于其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既可以當眾散布,又可以不當其面散布。歸納起來,主要是:(1)在公開場合,如訂貨會、交易會、產品新聞發布會上公開宣揚所捏造的事實;(2)利用公開信、傳單、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公告等詆毀他人及其產品;(3)在經營活動中利用銷售、業務洽談向業務客戶及消費者尤其是被損害人的固定客戶貶抑對方;(4)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散布虛構的事實;(5)以顧客、消費者的名義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如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作虛假投訴,損害其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6)在社會公眾中造謠并加以傳播;等等。
誹謗行為須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方能構成犯罪。這是區分一般商業誹謗行為與商業誹謗罪的界限。所謂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主要是指由于商業誹謗行為而致失去消費者的信賴,商品滯銷,經營陷入困境,甚至導致他人瀕臨破產等。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多次實施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損害多人的商譽的行為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②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3)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以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為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以上就是關于: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四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專業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