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5 14:17: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行賄罪的客體
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行賄罪的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賄罪在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以下兩類行賄行為:
1.為謀求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為謀求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這是最一般的行賄形式。以這種形式構成的行賄罪,在學術界被稱為“一般行賄罪”或“典型的行賄罪”。這種行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另一種是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要而被動地給予財物,即被勒索的情形。行賄罪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具體方式與受賄犯罪的具體類型是相對應的,由于本書在第三章中已對受賄犯罪的具體表現類型進行了較詳細的論述,故此處不再贅述。
2.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這種行賄方式構成的行賄罪,被稱為“經濟行賄罪”。要構成這種形式的行賄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是在經濟往來中,如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中;(2)必須違反國家規定,“國家規定”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等;(3)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標準。
三、行賄罪的主體
行賄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行賄罪的主觀方面
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對于一般行賄的,必須同時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但是對于經濟行賄的,則不需要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其原因在于:市場經濟主體在經濟往來中追求的一般是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在經濟往來中的賄賂行為是賄賂行為在經濟活動領域的一種特殊形式,與普通的賄賂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并不完全一致,并不要求受賄方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行賄方必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方和行賄方經濟活動完成,雙方的利益也就得以實現,在這個意義上受賄方已經為行賄方謀取了利益,行賄方謀取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實現,在本質上與普通的賄賂犯罪是一致的。刑法對經濟往來中的賄賂犯罪沒有規定要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件,在辦理此類賄賂犯罪案件中也不需要必須查清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在客觀上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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