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客觀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5:10:0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客觀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公司法》不僅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募集股份,公司為擴大資本發行新股,公司發行債券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且還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爭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招股說明書等主要文件,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邢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股份有限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也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公司在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申請批準發行公司債券,應當提交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文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亦有相應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對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進行欺騙或者誤導,使之對該公司的有關情況產生錯誤的認識和誤解,從而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定。例如,發起人虛構認購股份數額;故意夸大公司生產經營利潤和公司凈資產額;對所籌資金的使用提出虛假的計劃,虛假的經營生產項目;故意隱瞞、遺漏公司訂立的重要合同以及公司正在進行的重大訴訟事項等等,都可能對他人產生誤導,從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僅是制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必須是既制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巨大,是指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量、金額巨,大的。具體到多大數額才算數額巨大,法律未作規定。如果數額不夠巨大的,是一般違法行為,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所謂后果嚴重,是指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可能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但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后果的,如造成股東和債權人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債權人、股東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破壞股東、債權人正常生活,甚至引起自殺,激發一些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和正常社會秩序的等等。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和后果嚴重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如嚴重擾亂了股票發行、債券發行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政府聲譽,在社會公眾中造成很壞的影響等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發行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2)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4)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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