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6:5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觀要件
兩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有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客觀要件
兩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屬結果犯,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時,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有電信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電信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條的規定定寫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丁(二)》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造月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注銷、解散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韶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2)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雹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過失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兩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兩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于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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