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辯律師解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5: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辯律師解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體要件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對注冊商標的專用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種商品多屬偽、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謂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必須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商品。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要件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體要件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體。
4、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觀要件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明知”的范圍不能要求過于狹窄,“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即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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