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8:4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果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直接破壞了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總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響到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時非法拆借客戶資金發放貸款,增加了客戶資金的風險,侵犯了客戶拘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所謂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在此特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公營或個人存款戶的入款或存款,只單方面地發給人款戶或儲戶一張存單,而不將其款項記人本單位的大賬, 即不納入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財政的銀行會計核算,而僅將其另人法定會計賬冊以外的本單位小“金庫”賬冊上。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備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眵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就行為而言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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