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
發(fā)表時間:2017-11-06 16:16:4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食品是人們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衛(wèi)生標準與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國家為了保證食品生產和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詳細規(guī)定了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衛(wèi)生標準,《食品安全法》即其著例。一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都是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違犯,同時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中,“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條將原規(guī)定的“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晶”修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擴大了本罪的犯罪對象的范圍,不僅有助于進一步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也有利于更好地協(xié)調《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yǎng)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是一種相對而非絕對的安全,即“一種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法和正常食量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的實際確定性”。食品安全不同于食品衛(wèi)生,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的營養(yǎng)安全以及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yǎng)殖環(huán)節(jié)的安全,而這些都是無法被食品衛(wèi)生所涵蓋的。因此,將“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修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將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yǎng)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例如,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行為,諸如阜陽奶粉案生產、銷售毒奶粉的行為等)納入刑法的規(guī)制范圍。此外,隨著《食品安全法》的出臺,《食品衛(wèi)生法》隨之廢止,雖然目前我國相關衛(wèi)生標準依然有效,然而在《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罪中的“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將失去認定的依據,把該罪中的“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修改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避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臺后“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尷尬地位。 、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遵循《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涉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guī)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相一致;在《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唆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wèi)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yè)標準生產經營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yè)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但企業(yè)標準應當報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備案,而且僅在本企業(yè)內部適用。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8條規(guī)定,下列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
本罪為危險犯,以“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為前提。“中毒”,是指人或動物由于攝入某種有毒有害物質而在體內發(fā)生化學作用,導致人體、動物組織發(fā)生破壞、生理機能障礙或者殘廢的現象,伴有惡心、嘔吐、腹瀉、頭病、眩暈、呼吸急促、瞳孔異常等癥狀。“食物中毒”,是指人體正常食用或者飲用某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導致的中毒現象。應當注意的是,食物中毒屬于因正常食用或飲用即通過口中攝人食物而引發(fā)的中毒。如果行為人非正常進食,如食用未成熟的水果、生豬肉等非可食狀態(tài)的物品,暴飲暴食,或者不經口腔攝人物品如經皮膚毛孔、粘膜吸收或者注射進入人體內的物質,或者食用非食物等所引發(fā)的中毒,則都不能認為屬于食物中毒。“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造成相當數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發(fā)生了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認定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受害者中毒后所遭受的人身傷害程度。如果因其行為導致食用者死亡或者嚴重殘疾,如雙眼失明、重度精神病、嚴重疾呆癥、癱瘓、成為植物人等,喪失勞動能力,多人重傷、輕傷等,即可認定為嚴重中毒故事,具體要依據醫(yī)學上的中毒程度標準和醫(yī)療后的恢復情況通過法醫(yī)學鑒定加以認定;二是看中毒范圍及人數的情況。如果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流傳范圍廣或者中毒者多,即使沒有出現重傷、死亡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也應以嚴重中毒事故論。
食源性疾患,是指因正常食用或飲用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而必然直接引發(fā)的各種疾病。正常人食用了含有肝蛭、旋毛蟲、豬絳蟲、肺絲蟲、肺吸蟲、囊尾蚴病、住肉孢子蟲、鉤端螺旋體等致病性寄生蟲的食物,如各種家禽的肌肉組織,或者食用了含有炭疽、鼻疽、結核、痙瘡、豬瘟、破傷風、豬丹毒、鸚鵡熱、野兔熱、布氏桿菌、放線菌病、口蹄疫病毒、豬巴氏桿菌病、兔壞死桿病及霍亂、痢疾桿菌、沙門氏菌、副溶血性孤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國家禁止含有肉毒毒素的葡萄球菌毒素等微生物毒素的食物,或者食用了國家允許含有曲霉毒素等微生物毒素,但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等等,都可直接引發(fā)肝炎、腸炎、痢疾、霍亂、傷寒等食源性疾患。這樣,含有致病性寄生蟲、致病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制的標準的食物,都可以成為疾病的感染源,由此導致的疾病,即屬食源性疾患。嚴重食源性疾患,則應從疾患的性質、傳染速度、危害程度等加以認定。如霍亂傳番速度快,搶救不及時即會致人死亡,因此,應屬嚴重食源性疾患。某一疾患是否為嚴重食源性疾患,也應有相應的醫(yī)學標準,不能隨意加以認定。如果某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向食品也能導致一般性的食源性疾患發(fā)生,但擴散范圍廣,造成多人發(fā)生疾患,也可以中毒事故論,中毒人數達30人以上,就可認定為屬于嚴重中毒事故。“足以造成嚴重中莘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息”,是指行為人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的亍為具有引發(fā)嚴重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可能性,而且這種可能性很大,既率較高。具體認定“足以”,一要看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含有毒害物質的性質、含妻及作用;二要看這種食品的多少及可能擴散的范圍;三要看消費群體,如嬰兒由于免疫力低,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嬰兒食品更容易引發(fā)中毒事故或嚴重食源性疾患,等等。如果生產、銷售的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數量很少,其本身引發(fā)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可能性很小,消費者食用后也未發(fā)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后果,不應以本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斥:(1)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 的;(2)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其他污染勿的。
本條規(guī)定的“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由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進行堅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經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虧染物的,應認定為本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當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1)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靼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2)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樣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3)屬于國家為防控疫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fā)育所需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叁標準的;(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根據本法第149條之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不能構成其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則應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構威其罪,即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又據銷售金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屬于法條競合,應根據該條規(guī)定的“重法優(yōu)于輕法”的處罰原則,擇取處訊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依本節(jié)第150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若行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嚴重后果的發(fā)生,顯然將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經知道,也包括應當知道,若應當知道而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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