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
發(fā)表時間:2021-03-21 11:05: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藥品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凡未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批準,藥品生產單位不得生產,供應部門不得收購、銷售,醫(yī)療單位不得使用。同時,還明確規(guī)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y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藥政管理制度,同時劣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劣藥。依本條第2款之規(guī)定,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劣藥的藥品。根據(jù)《藥品管理法》第49條的規(guī)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包括:其一、生產劣藥行為;其二、銷售劣藥行為;其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實施了上述任何一種行為,并達到法定實害要求的,即成立相應的生產劣藥罪、銷售劣藥罪或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對其中又生產、又銷售劣藥的,在處罰上應當從重。 構成本罪,除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外,還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者,方能構成本罪既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規(guī)定,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2)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本條規(guī)定的“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和按劣藥論處的藥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根據(jù)本節(jié)第150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日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guī)定判處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劣藥是違反國家藥政管理規(guī)定,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而故意生產、銷售劣藥。如果行為人由于違章生產藥品,或者工作責任心不強,馬馬虎虎,生產出不合格產品或粗心大意銷售劣藥的,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劣藥而銷售劣藥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依照重大責任事故罪或玩忽職守罪追究處罰。本罪的行為人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但實際上是否達到營利的目的,并不影響定罪,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并且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了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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