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客觀方面
發表時間:2017-11-06 15:30: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文物罪的客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特征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
1.違反海關法規
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為必須具備違反海關法規的特征。違反海關法規,是指違反《海關法》、《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文物藏品定級標準》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禁止文物出境的規定,這是構成走私文物罪的前提條件。
2.逃避海關監管
逃避海關監管,是指行為人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逃避海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這是構成走私文物罪的必要條件。
3.手段
走私文物罪的行為具體表現為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運輸,是指通過車輛、船只、飛機等交通工具載運文物出境;攜帶,是指將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帶在身邊或夾帶在其他物品中出境;郵寄,是指通過國際郵件的方式將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寄到境外。
(二)行為表現形式
行為人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通關和繞關兩種方式,此外根據《刑法》第155條的規定,準走私也認定為走私。
1.繞關走私
所謂繞關,是指繞過海關,在沒有海關或邊境哨卡、檢查站的邊境線上,運輸、攜帶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2.通關走私
所謂通關,是指通過海關出境,但同時采取隱瞞、夾藏、虛報、偽報、藏匿等欺騙手段,瞞過海關監督檢查,將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
3.準走私
根據《刑法》第155條第二項的規定,準走私文物的行為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準走私文物,是指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準走私文物行為與走私文物的典型行為雖然在行為方式上存在差別,但本質上是相同的,行為人的行為均侵害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有關禁止文物出口的海關管理制度,正因為二者侵犯的法益相同,所以《刑法》把這兩種行為均認定為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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