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客體
發表時間:2017-11-06 15:30:3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走私文物罪的客體,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犯罪客體
走私文物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中的國家禁止文物出口的管理制度。禁止文物出口的海關管理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制度,它對于我國文物的保護、文化的傳承和文明的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文物進行重點保護,對文物的出境也予以了嚴格的規定,建構了比較健全的文物出口管理制度。文物出口管理制度,是指國家通過制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解釋的方式,從不同的方面對文物出口的范圍、對象、鑒定標準和程序等相關事項予以規定而建立的管理制度。《文物保護法》第60條規定:“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第61條規定:“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除此之外,《海關法》、《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也從不同的方面對文物的出口進行了規定,因此,走私文物的行為侵犯了禁止文物出口的海關管理制度,成為了刑法規制的對象。
(二)犯罪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既包括中華民族的文物,也包括由其他民族創造并遺留下來的,現存在我國境內的文物,以及外國的文物。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規定,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1.什么是文物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物品屬于文物,受到國家保護:(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同時,《文物保護法》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為了解決一些地方出現的走私、盜竊、損毀、倒賣、非法轉讓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行為的刑法適用疑難,根據《文物保護法》的這一規定,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該解釋明確規定:“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據此,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規定,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屬于禁止出境物品。其中“珍貴文物”,指國家館藏一、二、三級文物;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損國家榮譽、有礙民族團結、易引起邊界爭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響的文物。
(1)珍貴文物
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文物藏品定級標準》進一步指出: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為一級文物;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二級文物;具有比較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三級文物。具體而言:
一級文物是指符合以下標準的文物:①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關系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②反映歷代生產力的發展、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科學發明創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③反映各民族社會歷史發展和促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④反映歷代勞動人民反抗剝削、壓迫和著名起義領袖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⑤反映歷代中外關系和在政治、經濟、軍事、科技、教育、文化、藝術、宗教、衛生、體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⑥反映中華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⑦反映歷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軍事家、科學家、發明家、教育家、文學家、藝術家等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作品;⑧反映各民族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工藝美術、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⑨中國古舊圖書中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的善本;⑩反映有關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領袖人物的革命實踐活動,以及為中國革命做出重大貢獻的國際主義戰士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與中國近代( 1840~1949年)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與中國共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有關的特別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其他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級文物是指符合以下標準的文物:①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②反映一個地區、一個民族或某一個時代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③反映某一歷史人物、歷史事件或對研究某一歷史問題有重要價值的文物;④反映某種考古學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征,能說明某一歷史問題的成組文物;⑤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一般,但材質貴重的文物;⑥反映各地區、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⑦歷代著名藝術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⑧古舊圖書中具有重要價值的善本;⑨反映中國近代(1840 ~1949年)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⑩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⑩反映中國共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⑧其他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三級文物是指符合以下標準的文物:①反映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及其經濟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關社會歷史發展的比較重要的文物;②反映一個地區、一個民族或某一時代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③反映某一歷史事件或人物,對研究某一歷史問題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④反映某種考古學文化類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⑤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民族、民俗文物;⑥某一歷史時期藝術水平和工藝水平較高,但有損傷的作品;⑦古舊圖書中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善本;⑧反映中國近代(1840一1949年)歷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⑨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重大歷史事件、重大建設成就、重要領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⑩反映中國共產黨和近代其他各黨派、團體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愛國僑胞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較重要價值的文物;⑩其他具有比較重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
此外,2003年5月13日國家文物局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藏品定級標準》對1840年以來的近現代文物印發了《近現代一級文物藏品定級標準(試行)》。
(2)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規定,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損國家榮譽、有礙民族團結、易引起邊界爭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響的文物。
3.“禁止出境”不同于“限制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規定,一般文物為限制出境物品;一般文物,指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
2007年6月5日國家文物局印發的《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為文物出境審核工作提供了具體標準,明確了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圍。該標準以1949年為主要標準線。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產、制作的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原則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產、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數民族文物以1966年為主要標準線,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產、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同時,該標準指出:現存我國境內的外國文物、圖書,與我國的文物、圖書一樣,分類執行本標準。因此,禁止出境的不僅限于我國的文物,還包括外國的文物、圖書等。此外,只要經文物進出境審核機關審核,確有重大歷史、藝術、學術價值,被禁止出境的文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2001年11月15日國家文物局印發的《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鑒定標準》和《一七九五至一九四九年間著名書畫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鑒定標準》對作為文物受到國家保護而被禁止出境的書畫作品的范圍作了具體規定。
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走私限制出境文物的,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達到一定數額的,可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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